2)钢筋在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δgt不小于2.5%。供方如能保证,可不作检验。 3)根据需方要求,可供应满足下列条件的钢筋: a)钢筋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屈服点之比不小于1.25; b)钢筋实测屈服点与上表规定的最小屈服点之比不大于1.30。 五、工艺性能 1)弯曲性能 按下表规定的弯心直径弯曲180度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2)反向弯曲性能 根据需方要求,钢筋可进行反向弯曲性能试验。 反向弯曲试验的弯心直径比弯曲试验相应增加一个钢筋直径。先正向弯曲45度,后反向弯曲23度,后反向弯曲23度。经反向弯曲试验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六、表面质量 钢筋表面允许不得有裂纹、结疤和折叠。 钢筋表面允许有凸块,但不得超过横肋的高度,钢筋表面上其他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七、尺寸、外形、重量和允许偏差 1)公称直径范围及推荐直径 钢筋的公称直径范围为6~25mm,标准推荐的钢筋公称直径为6、8、10、12、16、20、25、32、40、50mm。 2)带肋钢盘的表面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 带肋钢筋横肋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横肋与钢盘轴线的夹角β不应小于45度,当该夹角不大于70度时,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的方向应相反; 横肋与间距l不得大于钢筋公称直径的0.7倍; 横肋侧面与钢筋表面的夹角α不得小于45度; 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包括纵肋宽度)总和不应大于钢筋公称周长的20%; 当钢筋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55;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0;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5。 3)长度及允许偏差 a、长度:钢筋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钢筋以盘卷交货时,每盘应是一条钢筋,允许每批有5%的盘数(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由两条钢筋组成。其盘重及盘径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b、长度允许偏差:钢筋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不得大于+50mm。 c、弯曲度和端部:直条钢筋的弯曲变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40%;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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